【案情】
董某称,2022年3月8日,其到晋州某工厂上班,每月最低保底工资5000元,超出保底工资后按计件付酬。
2022年8月16日,董在修理机器时不慎损伤到右手食指,致截肢一寸手指。出事后工厂负责人张总将其送医院治疗,并垫付了医药费。
但,对于出院后赔偿问题,因不能协商一致,于是董为了工伤赔偿的需要,向仲裁委请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争议】
厂方认为,董某与其老乡多人共同承包工厂的生产,并按件计酬,且薪酬也是统一支付给董某等人的带班长,故应属于承揽关系,从而不同意赔偿。
董某委托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虽是承包合同,但从合同内容看,约定了承包范围、承包期限,按月以现金方式支付费用,并生产设备由工厂提供,且必须保证工作质量,更为重要的是董某完成的工作是工厂的主要工作业务。故此,该协议虽名为承包合同,实际上具有劳动合同的属性,该合同内容实质是劳动合同。
【调解】
2022年10月19日,经晋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厂方一次性赔偿董某6.8万元。
(陈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