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保税加工货物外发加工是指保税加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保税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二、工作流程
1.企业递交纸质资料
2.接单
3.审核
4.核发
三、企业申请所需提供的资料
1.《拱北关区保税企业办理海关保税加工业务申请材料清单》;
2.《拱北关区保税企业办理保税加工业务申请审批表》;
3.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
4.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对保税加工经营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家承揽企业开展同一生产工序的外发加工业务,可不重复要求经营企业提供);
6.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四、正常情况处置
准予外发加工
经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且无异常情况以及属本权限办理的,准予外发加工,在《拱北海关保税业务审批表》上签注意见、日期、签名,同时填制《拱北关区保税企业办理保税加工业务申请审批表》作出准予企业开展外发加工的决定,并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后签注日期。
经审核,风险值提示在红色区域以及有关监控核查指令的外发加工业务,经办关员应《拱北海关保税业务审批表》填写有关风险处置情况和办理意见,报主管科长核批或处长审批。
五、异常情况处置
1.退单处理
经审核,应作退单处理的,经办关员应在《拱北海关保税业务审批表》签注退单的理由,并报主管科长核批同意根据以下具体情形办理相关的退单手续:
(1)退企业补正资料
经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填写《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章签注日期后,连同企业报审资料退回企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2)不予受理
经审核,对于不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或不具备申请外发加工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章签注日期后,连同报审资料送达申请人。
保税加工货物外发加工是指保税加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保税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二、工作流程
1.企业递交纸质资料
2.接单
3.审核
4.核发
三、企业申请所需提供的资料
1.《拱北关区保税企业办理海关保税加工业务申请材料清单》;
2.《拱北关区保税企业办理保税加工业务申请审批表》;
3.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
4.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对保税加工经营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家承揽企业开展同一生产工序的外发加工业务,可不重复要求经营企业提供);
6.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四、正常情况处置
准予外发加工
经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且无异常情况以及属本权限办理的,准予外发加工,在《拱北海关保税业务审批表》上签注意见、日期、签名,同时填制《拱北关区保税企业办理保税加工业务申请审批表》作出准予企业开展外发加工的决定,并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后签注日期。
经审核,风险值提示在红色区域以及有关监控核查指令的外发加工业务,经办关员应《拱北海关保税业务审批表》填写有关风险处置情况和办理意见,报主管科长核批或处长审批。
五、异常情况处置
1.退单处理
经审核,应作退单处理的,经办关员应在《拱北海关保税业务审批表》签注退单的理由,并报主管科长核批同意根据以下具体情形办理相关的退单手续:
(1)退企业补正资料
经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填写《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章签注日期后,连同企业报审资料退回企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2)不予受理
经审核,对于不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或不具备申请外发加工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章签注日期后,连同报审资料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