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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搬迁农户发展和从事手工活外包加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1-03  浏览次数:344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改善山区群众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促进人口布局优化和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的共享程度,加快山区群众致富奔小

为了进一步改善山区群众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促进人口布局优化和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的共享程度,加快山区群众致富奔小康步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08〕48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蒋堂移民新村山区群众异地搬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的方针,以增加山区群众收入和提高生活质量为核心,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拓宽就业渠道,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实现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通过实施2011-2015年山区群众异地搬迁工程,基本实现山区群众应搬尽搬。

  二、搬迁原则、范围和扶持对象

  (三)搬迁原则:坚持“农民自愿、自力更生,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的原则,按照科学规划、梯度推进、市场运作、灵活安置的思路,采取整村搬迁与散户安置相结合的办法,有计划、分批次、可持续推进下山搬迁工作。

  (四)搬迁范围:列入省政府扶持的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国土部门认定的地质灾害隐患区域、未通公路和水源保护的村优先安排。

  (五)扶持对象:至2011年1月1日止凡居住计划搬迁范围要求下山移民且自愿实施退宅的农户,扶持对象必须是扶持范围内户籍在册的农业人口。

  1.列入当年搬迁的村,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即确认为下山移民人口:

  ⑴户籍在下山移民范围内的在册农业人口;

  ⑵入伍参军前是农业户口的部队服役未提干的现役军人(凭部队证明);

  ⑶户口迁出的在校学生(凭学校证明);

  ⑷符合《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养子女;

  ⑸农嫁非的农村妇女及其子女,其户粮关系一直在下山移民范围内的;

  ⑹女儿招婿,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户口已迁入的。

  2.增计人口的界定:按区政府批准列入当年搬迁计划人口截止时间计算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已婚未育夫妇可增计一人。增计人口不享受下山移民资金补助。

  3.在搬迁村有合法房产且原有房屋自愿拆除的本村非农业户口人员,可以购买享受下山移民政策小区公寓房,享受成本价购买面积最多不超过原有房屋占地面积,但不享受下山移民资金补助政策。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山移民扶持政策:

  ⑴2010年12月31日前,已实施下山移民的农户;

  ⑵违反计划生育未经处理的对象;

  ⑶以虚假证明等手段将户籍关系迁入下山移民扶持范围的;

  ⑷户籍关系在农村的国家在编公务人员及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⑸户籍为非农业户口(蓝印户口除外);

  ⑹其它按法规或相关政策不能享受下山移民政策的对象。

  三、移民的申报和批准

  (六)整村搬迁的申报和批准:

  1.要求下山移民整村搬迁的行政村、自然村,村两委必须组织召开村民大会,经表决,全村(自然村)的农户同意搬迁(村民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盖章),方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群众的意愿和实际可能综合分析可行性及进行社会稳定与风险评估,经有关程序后,对条件成熟的以乡镇人民政府文件形式上报区人民政府;

  3.经区扶贫办审核、区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后,列入当年下山移民计划。

  列入当年计划的搬迁村,应成立村级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实施意见》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搬迁人数、户数、安置面积、安置方式、实施计划、旧房拆除和复垦办法等内容。工作方案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全体村民审议表决通过,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扶贫办备案。搬迁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该村进行搬迁可行性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导村级组织制定工作方案。

  (七)搬迁农户的安置程序。经批准整村搬迁的农户,必须整户搬迁,按照“一户一宅”、先拆后购置的原则进行,其安置程序为:

  1.农户申请审核。

  (1)凡列入当年下山移民整村搬迁计划的村,首先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审定后,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以乡镇人民政府文件形式上报区扶贫办审查,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决定。

  (2)申请散户安置的农户,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审定后,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以乡镇人民政府文件形式上报区扶贫办审查,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列入当年下山移民计划。

  2.签订下山移民与退宅还耕还林协议。农户应在签订协议时统一上交原住房土地、房产等权证,由农户和村签订异地安置协议并由乡镇人民政府鉴证。协议内容包括旧房及附属建筑物拆除、补偿、安置面积及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

  3.未腾空原村房屋交由政府处置的不得申请购买安置房。农户在签订安置房购买合同前腾空原住宅,房屋腾空后,要主动向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处置,并向有关部门注销原住房土地、房产等权证。原村房屋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置后,准予购房。

  4.原宅基地处置。搬迁村原有房屋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工作由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原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林地归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下山移民村原宅基地整理复垦指标由区人民政府进行统一调剂,用地指标优先安排下山移民新村。对于部分有保护、开发价值的房屋,由政府统一进行处置。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可适当保留个别农户住房作为村集体生产用房,用于山林看管,其产权归属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四、移民的安置方式

  (八)安置方式:下山移民搬迁采取整村搬迁和散户安置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整村搬迁可实行集中安置和自行购房安置两种安置办法,凡到蒋堂移民新村的统一以公寓房形式进行集中安置。安置对象自行到市区、中心镇、中心村等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落户的采取自行购房安置。自行购房安置的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助。

  五、移民用地和宅基地整理

  (九)国土部门要优先安排移民新村用地指标。移民新村用地由区政府统一征地、统一报批,移民新村用地应按照合理、节约的原则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占用移民新村的道路、空地、绿地和其它公共用地。

  (十)对整个行政村(包括自然村)搬迁的,原居住地村委会应向国土部门提出宅基地复垦申请,符合土地复垦条件的,国土部门优先立项,由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六、移民小区建设

  (十一)移民新村原则上选址在蒋堂集镇上,以利扩大集镇规模,降低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移民新村要按照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项目、统一组织实施、统一社区服务管理进行建设。

  (十二)加强移民新村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移民新村要按照新型社区要求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建成后移交新社区管理。

  七、安置政策

  (十三)公寓房安置。

  1.安置对象每个农业户口享受安置成本价的限额面积为:落户蒋堂移民新村的安置对象每人享受建筑面积60㎡。在限额内的住房面积按安置房成本价计算房款,超出限额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计算房款。安置房价核定按成本价核算,因综合位置、楼层等因素造成的差价由物价、审计等部门审核;市场价以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评估书为准。

  2.搬迁农户在规定时间内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缴纳首期预付款,凭缴款凭证签订购房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未缴款的,视作自动放弃,并不予再次安置。搬迁农户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房屋,交由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经验收合格的,付清房款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

  3.两个或两个以上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村农业户口家庭(全户)可以合并申请购买安置房,办理一户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统一办理,办理费用由搬迁农户自理。

  4.搬迁农户户内自来水、用电和住宅电话、有线电视安装、土地证、房产证办理等费用,由搬迁户自行负责。

  (十四)加大扶持力度,提高补助标准,鼓励货币补偿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农户有合法房产,拥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接收地户口证,承诺放弃下山移民安置或宅基地审批,且自愿拆除原居住地所有房屋的,可申请货币补偿安置。货币安置补助按安置在册农业人口给予一次性补助。

  (十五)申请落户蒋堂移民新村的家庭人口必须全户搬迁至新村,户口性质保持不变。搬迁农户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凭购房合同书、缴款发票到户口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八、扶持政策

  (十六)资金补助扶持。为减轻搬迁农户搬迁成本,区人民政府整合省下山搬迁和农房改造等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且原居住村房屋拆除的前提下,搬迁农户享有以下补助(根据现行政策):(1)下山移民整村搬迁省级补助,按政策享受在册农业人口平均每人补助5600元。(2)享受农房改造和宅基地复垦有关政策。(3)符合货币安置补助条件的,除上述补助外,按政策安置在册农业人口每人再增加补助10000元。整村搬迁中购房有困难的特困农户,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向有关部门争取特困户、残疾人安居工程资金救助,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安排项目,帮助实现同步搬迁。

  补助办法:下山移民选择集中安置的,拆除旧房并由村集体无偿收回宅基地后,区政府补助70%的补助款,出现不符合区、乡镇有关规定要求的,不再补助30%的预留资金;符合要求的,搬迁入住后付清补助款余额。下山移民选择自行购房安置的,拆除旧房由村集体无偿收回宅基地,并提供安置点有效证件或手续后一次性发放补助款。

  (十七)小额扶贫贷款扶持。对按照下山移民搬迁政策有关要求落实到位的搬迁农户,自主创业有资金需求的,享受《金华市婺城区扶贫小额信贷实施办法》(婺区委办〔2009〕33号)扶持政策。

  (十八)技能培训扶持。根据搬迁农户需求,区政府给予搬迁农户进行免费培训。

  (十九)来料加工扶持。鼓励和支持搬迁农户发展和从事来料加工,对在下山搬迁小区发展来料加工,带动搬迁农户致富(就业)作用较好的经纪人,享受《婺城区来料加工以奖代补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婺扶贫办〔2009〕1号)扶持政策。

  九、后续管理

  (二十)蒋堂移民新村建成移民入住后,应打破原行政村或自然村界限,参照新型社区管理模式,建立社区服务体系,搬迁农户户籍关系必须迁入到新社区,纳入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二十一)安置在蒋堂移民新村的搬迁农户其子女入学、计划生育、征兵、治安、民事纠纷调处等行政管理工作,在办理交接手续后,由蒋堂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二十二)搬迁农户搬迁前与原居住村签订的山林和土地协议,继续享有原居住地的山林和土地等承包权,土地、山林可以自主经营、转包经营或退还集体,但不能抛荒。鼓励搬迁农户由村集体统一组织对原承包山和承包田进行流转。

  十、部门职责

  (二十三)区机关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具体措施,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收费标准,切实减轻移民负担。蒋堂移民新村建设中线杆迁移涉及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按规定时间要求迁移。

  (二十四)区农办(扶贫办)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制订山区群众异地搬迁总体规划、宣传、组织、协调移民搬迁的有关工作;发改、财政、交通、城建、国土、规划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项目的报批、资源整合、配套服务工作。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组建工作机构,落实专门人员,做好下山移民和退宅还耕对象的确认、组织、宣传、发动、土地征用安置和退宅还耕等工作,把山区群众异地搬迁工作抓实抓好。

  十一、其他

  (二十五)搬迁农户购买住房后,不得返回原地居住,城建部门和国土部门予以注销原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搬迁村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建立退宅还耕(林)承诺金制度,以促进搬迁农户原居住房屋、建筑物按时处置。

  (二十六)购买蒋堂移民新村安置房后,因客观原因需要转让的,由移民本人提出申请,经区扶贫办审批,在补交相关税费后,方可转让,否则土地和房产交易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二十七)列为下山移民整村搬迁的村庄(或自然村),必须实行萎缩性管理,不再原村址安排宅基地建房和拆建住房,不再安排道路、供电、供水、通讯、广播、电视、卫生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补助。农户不准将自己的房屋转卖、赠送给非本村户籍人员。

  (二十八)符合条件的村民只能享受一次下山移民政策,如弄虚作假取得享受政策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并解除下山移民购房合同,收回安置房,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十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十九)山区群众异地搬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加强领导。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特别是欠发达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加快欠发达乡山区群众异地搬迁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职责,确保山区群众异地搬迁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山移民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截留、挪用或贪污的要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十三、附则

  (三十)本实施意见由婺城区农办(扶贫办)负责解释。

  (三十一)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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